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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手续

发布时间:2026-06-2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双方同意离婚,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。具体要求如下:
1.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的,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2. 一方反悔或未签书面协议的,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。
3. 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合法的,登记机关可能要求重新协商或不予办理。
4. 提交离婚申请后30日内未领离婚证的,视为自动撤回申请。
5. 提交申请后30日内任一方撤回的,登记机关应准予撤回。
6. 涉外婚姻需到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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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,双方自愿离婚需依法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。该条款明确: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签订书面协议(载明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、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结果)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“离婚冷静期”: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起30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;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,双方需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,逾期视为撤回。

因此,双方同意离婚需: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项→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申请流程→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离婚证,否则无法完成离婚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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